章樑律师:从日工资折算的历史沿革和适用探究日工资制度在实务中的操作

2018-01-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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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工资折算的历史沿革和适用探究日工资制度在实务中的操作

问题的提出

有观点认为,比如在2018年8月这样一个有23个工作日的月份会出现一个尴尬的情形,如果劳动者请假22天,若按照21.75天的月计薪天数折算出的日工资,请假一天扣减一天日工资的话,劳动者工资为负数,这就出现了劳动者工作了一天却没有报酬还“倒贴”的情况。如果按工作一天计发一日工资,全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23天的工资,又超出了月工资总额的范围。得出的结论是,劳社部当年规定的日工资计算公式“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是有问题的。

日工资折算的历史

让我们离开问题本身,先来来看看日工资折算的历史和适用的范围。

根据笔者手头的资料显示,1951年《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已废止)在计算工人的工资和支付残废抚恤费、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时,用日工资作为计算月工资的标准。根据该办法的规定

上述工资的计算方法:每日工资是以每日规定的工作时数、每小时搬运的件数与计件单价连乘得之。每月以二十五个半工作日计算。

笔者注:工作日是25.5天,因为当年是单休,法定节假日是7天。也既意味着法定节假日是不带薪的。

在1958年《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中,将日工资作为计算普通工月工资的标准,规定,

以普通工的日工资标准乘以二十五天半作为普通工的月收入。

由上述两个历史性法律笔者得出的结论是,日工资和月工资收入的关系与现行规定的差别在于:①法定节假日是否带薪,当初是不带薪,现行是带薪。②当初是以日推月,如今是以月推日。

日工资及其计算标准的适用范围

现行有效劳动类法律中涉及到的日工资主要适用于:

①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有两条线。第一条是《劳动法》

《劳动法》第44条在规定加班费的支付办法时只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此,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予以明确,该说明第44条规定,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笔者注:(365-78-7)÷12=23.33天,23.5天有何来由呢?劳动部劳计司函〔1994〕7号文有“为便于计算,可统一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3.5天”一说,这应该就是《说明》采23.5天的原因。

劳动部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再次明确了日工资的这一计算方式。

6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笔者注:21.16天=(365-104-7)÷12;23.33天=(365-7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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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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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