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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出资方式

2017-05-30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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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出资方式

想要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各方“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投入其中。那么什么样的投入形式才能取得法律上的股东资格呢?今天我们的话题就来谈谈出资方式,看看哪些出资方式是合法的、可行的,又有哪些出资方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公司法》对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作了规定,分为:

一、以用货币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二、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践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主要有:

 实物

房屋、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 知识产权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 科技成果

 土地使用权

股东(发起人)既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年限作价出资,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作价出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 股权

股东(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转让如需要批准的应先履行批准手续。

 债权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 承包权

 林权

 探矿权

 采矿权

 取水权

 养殖捕捞权

 海域使用权

 收费经营权等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不包括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但另有约定外),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符合善意取得的,公司取得财产权,该出资有效。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发起人)不得以某些财产出资。主要为:

 劳务

 信用

 自然人姓名

 商誉

 特许经营权

 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