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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司章程

2017-06-0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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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是公司出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运作方式、股东权利义务博弈等各个方面的设计,关涉公司存续阶段的各个问题及解散清算的具体规则,号称公司“宪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设立方式;

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公司法》赋予了自行规定章程若干内容的权利,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其具体的情况灵活决定关涉自己切身利益的制度设计。

根据笔者的统计,按《公司法》条文为序,除前列必备记载事项之外,章程还可以记载下列内容:

1. 公司可否对外投资、为他人担保

2. 公司对外投资、为他人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数额的限额规定

3. 股东分红、认缴比例的依据

4. 《公司法》第37条规定之外的股东会职权

5. 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方式

6. 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

7. 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8. 《公司法》第43条规定之外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0. 董事任期

11. 《公司法》第46条规定之外的董事职权

12. 《公司法》第48条规定之外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3. 《公司法》第49条规定之外的经理职权

14. 执行董事的职权

15. 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16. 《公司法》第53条规定之外的监事会、监事职权

17. 股权转让规则

18. 股东资格继承规则

19.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

20.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处理规则

2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制度

22. 《公司法》第119条规定之外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3.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之外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24.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

25. 股东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规则

26. 有限责任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27.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

28.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规则

29. 公司解散事由

30. 公司高管的范围

设计一个好的章程对于公司来说是必要和关键的,好的章程能够做到未雨绸缪,降低甚至避免在公司存续期间发生公司僵局的风险,使公司治理架构更为贴身、灵活、高效。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出资人往往忽略对章程的设计,通常简单套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当然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不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思维僵化、作风官僚,不允许公司自由设计章程,只能使用它们提供的范本。虽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但该项权力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章程有审查甚至许可的权力。公司章程自治乃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不应被行政权剥夺。而由此弊政导致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无解,给投资者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最后,是小福利。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比较简陋,如果设立时允许使用自定版本或者后续修改公司章程,可参考笔者制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当然使用过程中还是请你身边的律师把关为好,毕竟范本不能完全贴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则证监会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挂牌中介机构会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为你设计。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