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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股东资格

2017-06-0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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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股东资格

依法出资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根据法律或者中国共产党的相关规定,某些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主要有:

1、公务员

主流的观点是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认为公务员不能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

2、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

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

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

5、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 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 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 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省、地两级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 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7、省、地两级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 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

8、浙江省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不准:

 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 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9、浙江省县(处)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不准:

 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 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 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 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性活动

 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0、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包括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联合团体机关,以及隶属上述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

11、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其他领导干部,参照】

不得获取企业股权

12、在企业兼职的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

不得获得兼职企业股权。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下同】

 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 不得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投资入股

14、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15、现役军人

16、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成为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17、国有企业职工

18、职工持股会

19、党和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

20、军队、武警部队

21、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成为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22、商业银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3、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4、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