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辑裁判要旨

2017-12-0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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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食品中添加的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构成何罪

——张松国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裁判要旨  非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的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此类食品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监听录音的文字摘录件不能替代录音原始件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詹海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裁判要旨  侦查机关仅提供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听录音的文字摘录,而不提供监听录音的原始件,致使监听录音原始件未经当庭播放、质证的,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违背妇女意志”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张某强奸案裁判要旨  对被告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进行了强奸的认定,而是应当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过程、被害人案发时的状态及案发后的态度等方面分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心态上的区分

——关志成过失致人死亡案裁判要旨  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案件起因、现场环境、行为细节、致害过程、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多个方面来予以综合判断。

涉非制式枪支案件中“枪支散件”及既遂的认定

****[——陈雷非法买卖枪支案]裁判要旨  1.枪支散件是指能够拼接为枪支,体现用于枪支的专用性和组成枪支的主要性的零部件,如枪托、扳机、枪管等等,而对于螺丝、铆钉、弹簧等可用于其他物品的小部件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  2.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而尚未卖出的,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

民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欺诈的认定

——王挺诉南京亮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欺诈”之认定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以购买者发生错误认识为要件。民事案件中,不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认定欺诈。

网络公开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保护路径与条件

——任甲玉诉北京市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相关搜索词是计算机相关算法在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一串字符组合,不构成侵权。

侵权法领域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

——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在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自担后果。

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定案依据法定条件

——肖金平诉简时抡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  法官在审查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公众人物微博侵犯名誉权之认定

——方是民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公众人物因其影响力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的同时,对他人合理的质疑批评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容忍义务以善意、理性的言论为前提,对于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故意歪曲事实的言论仍应认定为侵权。回击性言论应以法律规范作为基本依据,不应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性作为认定标准。

商事

建设工程“会议纪要”性质认定

——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史智伟、龙宝珠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  在涉建设工程案件中,认定“会议纪要”是否构成合同,应该从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意思表示是否具体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三个要件进行分析,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双方针对协商具体事宜缺乏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则不应认定“会议纪要”构成合同。

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诉宁波东平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金刚机器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在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对外负担巨额债务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合同之债,恶意设立新公司,将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转移到新设立公司,但对原公司既不主动清算,也不申请注销,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法律问题

——安徽少安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源海丝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裁判要旨  1、对于《企业破产法》中关联企业的认定,可从资金、经营、投资、人事等方面综合考量。若数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人事调配等方面均是由一个实际出资人控制,可以确定该数个企业为关联企业。  2、在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过程中,需要贯彻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一表决组公平对待和绝对优先三大原则,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3、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债权人普通债权清偿后的损失问题,并利用部分资产变现的方式偿还债务,穷尽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措施,尤其是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有利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定以外事由的认定

——张胜才与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可董事会决议同意继续追加投资后未追加的,且该股东签字确认未追加投资的后果为放弃股东权利的,股东会认为股东之间丧失了继续合作的基础,作出了解除股东资格决议后,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

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1.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即使商品来源地属实,仍需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手续,否则就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2.商品集散市场上销售者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进行商品包装并销售的,构成制造侵权商品以及销售侵权商品双重侵权行为,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

授权品种与被控侵权繁殖材料“同一性”鉴定意见为“近似品种”的理解与责任认定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张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通过玉米品种DNA指纹方法鉴定,被控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近似的,可根据被控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在DNA指纹谱带上的差异位点个数判断变异程度。被控侵权繁殖材料的变异量未达到引起质变程度的,就应视为同一品种。

行政及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沙明保、沙明虎等四人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且行政机关对财产损失也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对不合常理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质辩意见及市场合理价格,进行认定赔偿数额。

不予返还投标诚信保证金合法性的认定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芜湖市人民政府不予返还投标诚信保证金案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权,在其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时决定不予返还诚信保证金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否则依法应予撤销。

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王玉强诉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期限延期批复案裁判要旨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请求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原告在一审开庭审理前不知道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或者虽然知道,但被告未以任何明示的方式告知原告该规范性文件系被诉行政行为直接依据的,均属于正当理由。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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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