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超过仲裁期限申请仲裁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2018-03-0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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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超过仲裁期限申请仲裁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问: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超过法定仲裁期限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也是仲裁裁决的一种表现形式,法院应按民事诉讼立案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24号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究竟哪种意见正确?请予答复。答:来信所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劳动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是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于未经实质仲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有关精神,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定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此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来信中的第一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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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