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2018-03-03 14:37
二维码
117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问:我院遇到这样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针对某公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该公民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另有一位公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此规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但与该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且与该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