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扯一扯法律文书的写作

2017-05-10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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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是律师的基本功,但常常在实务中能看到一些法律文书,如涛涛江水连绵不绝的起诉状、辞藻华美感情漫溢的代理词、辩护词,战斗檄文气十足的上诉状、律师函,文不加点拗口难懂的合同书,不一而足。

笔者认为,法律文书具有正式性,“准公文”性,尤其是诉讼类文书有其约定俗称的格式和行文要求,非诉讼类法律文书比如律师函、法律意见书之类的也有其“潜规则”可循。基本格式的不特立独行是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体现专业性的一部分。

法律文书在事实的表述上需要用词精准,用字简赅,条理清晰,不能啰嗦繁复成“当事人式的絮叨”。基于其“摆事实、讲道理”的根本目的,用词应朴实,遣词造句要贴切,专业论述要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大白话”。

很多法律文书很大程度上是说理文,在说理部分应做到有理有据,论理明晰,结论确定,逻辑性强。行文应避免情绪化,有理不在声高。内容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达到“以理服人,以法慑人”的效果。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每一个结论都有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切不可仅基于委托人的说辞而作出专业意见。不应作模棱两可,是似而非的结论。在作出结论时,鉴于法律事实和结论构筑于现有证据之上的现实,从避免执业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应有相应的免责声明。

律师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法律文书是集合了委托人提供的涉案素材和律师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的成果。因此,文书要体现其专业性。律师服务的特点在于律师的代理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独立性,是以自身的专业能力来完成委托事项,达成委托目的。律师就法律问题作出的结论不应受制于委托人的意志,而应基于自身专业判断。律师以自身的专业技能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等于唯委托人命是从,切忌成为委托人的“传声筒”、“打手”。对于委托人的主张和要求要提炼归纳,纳入法律的框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述。

最后还是那句话,法律文书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可以是哀的美敦书,但不宜变为“檄文”、“恐吓信”、“美文”、“雄文”……。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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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