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投案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2018-03-0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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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投案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问:被告人伍某放火作案后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其本人被火烧伤需治疗,故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伍某放火案公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伍某的伤已痊愈,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逮捕伍某。但伍某之前已逃跑。4个月后,伍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法院投案。对伍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逃跑了,但最后经亲友陪同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伍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答:被告人伍某投案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在其父陪同下到法院投案,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伍某即属上述规定情况,在自动投案的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前述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是指自动投案后又逃跑,此后没有再次自动投案的情况,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伍某。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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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