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适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法律问题?

2018-03-0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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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适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法律问题?

问:我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遇到这样的情况:张三与李四于1996年2月自愿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从合同订立到法院审结案件都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在案件执行时,合同法已实施。被告提起申诉后,法院再审时,遇到两个问题: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三与李四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按合同法本意可认定该合同有效,但处理结果对被告有利,对原告不利,如何解决公平原则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上述案件在基层法院一审后,当事人未上诉,未经二审,再审时是适用原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予解答。答: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基层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实施前对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由于当事人未上诉,因而该基层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因此,如果对该案进行再审,适用法律问题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另外,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法和民法通则都未规定未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而合同法与其以前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即使合同法与其以前的法律在该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因适用不同的法律带来案件实体审判结果的不同也是正常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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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