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扣押财产事实的行政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还是驳回起诉?

2018-03-0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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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扣押财产事实的行政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还是驳回起诉?

问:我院收到一起行政相对人不服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立案时,经审查,被诉行政机关没有扣押财产的行为。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有事实根据,而该案当事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相对人起诉,应当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也就是说,必须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并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没有扣押财产的行为,应当视为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因此,人民法院在立案期限内,经审查,行政机关没有扣押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以后,经审查,行政机关没有扣押行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有人假借行政机关的名义或冒充行政执法人员而“扣押”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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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