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

2018-03-0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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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

问:我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以前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到1995年3月14日止。2000年3月12日被告人又犯盗窃罪。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累犯。因为被告人是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作案的,虽然其原判刑罚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已经执行完毕,且距新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已超过3年,但没有超过修订后的刑法构成累犯5年的法定时限,应按修订后的刑法来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构成累犯;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累犯。虽然被告人以前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但原判刑罚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已执行完毕,且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已超过1979年刑法构成累犯的3年法定时限。按从旧兼从轻的立法原则,被告人不构成累犯。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被告人因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于1995年3月14日执行完毕,又于2000年3月12日犯盗窃罪,其是否构成累犯,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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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