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2018-03-0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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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现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和原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答: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能同时对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不适当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选择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选择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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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