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8-03-0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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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问:在一起水泥购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销售公司于某年4月16日运送水泥100吨给建筑公司,并由建筑公司在同日支付水泥款3万元。合同生效后,销售公司在4月16日只运送水泥50吨,且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水泥款1.5万元。建筑公司以销售公司不按约定数量提供水泥,自己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受领水泥且拒付水泥款。双方协商未果提起诉讼。在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销售公司支付水泥款的请求;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公司应按公平原则支付水泥款1.5万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公司只能对不适当履行部分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应支付货款1.5万元。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答:我们认为,本案中建筑公司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是不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建立在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因此它不能解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具有履行顺序时,对一方不履行或违约的抗辩问题。本案中,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在销售公司送完水泥后支付水泥款,即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后,销售公司提供一定数量货物的履行在前,销售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则建筑公司可以先履行抗辩权拒绝销售公司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涉及的是先履行抗辩权问题,而非同时履行抗辩权。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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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