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务派遣

2010-03-0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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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应社区要求,将学校保安岗位提供给该社区居民。具体所派人员和人数由社区自行决定并由社区负责管理,学校每年向社区支付劳务报酬*万元。后因社区要求由学校直接向这些保安发放报酬。现一保安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学校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会保险。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学校和保安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系劳动关系,第二种认为乃劳务派遣,第三种认为为劳务关系。笔者持第三种观点。

首先,说说三者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并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的特殊用工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接下来分析下三者的差异。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其中有“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必备条件。另外,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劳务关系中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成为双方当事人。劳动派遣和法人、其他组织间劳务关系两者,虽然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关系,劳动派遣中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光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且要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与用工单位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派遣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即要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纵观本案,学校对保安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保安何时上班、何时休息、在所派人员中的分工、具体担负的职责都是由社区的相关负责人员来安排,学校不加干涉。保安的身份仅仅是社区为履行该劳务合同而指派的具体人员。学校向保安支付报酬乃是受社区的委托,其行为实质是代理,并未因此改变发放人是社区的事实。另一方面,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也不具有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故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更妥当。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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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