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

2010-09-20 13:43
二维码
473

有这么一个案件,甲乙之间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年,合同期满后,乙方拒不返还房屋继续占有使用至今。甲起诉要求乙返还房屋并支付合同期满至返还之日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审理过程中,对于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该时间段的市场价格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原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法院判决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于乙在合同期满后占有房屋的行为既可以违反租赁合同附属义务为由主张债权请求权,也可以基于侵犯占有权为由主张物权请求权,无论选择何种请求权,对于乙的行为均可要求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和侵权法对于损失的赔偿所采取的均是完全赔偿原则,本案中对于甲来说最直接的损失就是该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可获得的租金收益。由于租金是一个变动而非恒定的价格,故以实际侵权发生的时段内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来确定占有使用费能够起到补足甲因乙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虽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表示的效力范围是有限定条件的,亦即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赁合同届满,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租赁期限届满后若仍适用原租金标准需要甲乙之间存在新的合意,这一合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在甲乙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想当然的简单适用原租金标准来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做法违反了公平自治原则。在现今租金价格不断上涨的形势下,则有鼓励侵权,助长不诚信行为之嫌,而在租金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又是加重了侵权者的责任,也违反了赔偿损失以弥补为常态、惩罚为特例的法律规定。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