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案例第21号:孙某诉洪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18-08-24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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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洪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15年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公司组织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管辖权异议

参阅要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洪某

第三人:北京网天飞虹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孙某向法院起诉称:孙某与洪某是北京网天飞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公司)股东,洪某为飞虹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发现洪某利用伪造的飞虹公司公章,通过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把飞虹公司名下近8000张无线上网卡转移至洪某实际控制的北京网天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名下,给飞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飞虹公司不追究洪某的责任,孙某作为飞虹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追回被洪某转移至易通公司的3G无线上网卡并由易通公司返还非法所得。法院向洪某送达起诉状后,洪某在法定答辩期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洪某的住所地是北京市大兴区,飞虹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查,飞虹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1002、1003室。飞虹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其身份证登记的住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2013年7月16日,飞虹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关于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1002、1003室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8月7日解除。现飞虹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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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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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