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

2018-12-0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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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问:因民事案件被告外出务工,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官向其父母询问被告下落并制作谈话笔录。如被告外出务工已久,去处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人民法院可否以此为据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讨论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谈话笔录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谈话笔录不能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而应由当地基层政府出具被告下落不明证明。

答:《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该条第2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多数情况下,当地基层组织并不了解被告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记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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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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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