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

2018-12-0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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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没有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在上诉时是否可以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问: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没有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在上诉时是否可以不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答: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申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该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此,已经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费。如果案件经重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则应当再次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产生误解,是因为2007年4月1日以前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该注意的是,自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已经交纳过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要向当事人退费。当事人再次上诉时,应按照要求重新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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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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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