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

2018-12-0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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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期届满逾期十年后,出典人以承典人拒绝其回赎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为由主张回赎的理由能否成立

问:王某1952年2月将自有西房3间出典给卜某,典期15年。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卜某夫妻及子女居住。1967年2月典期届满,正值“文化大革命”,王某无法回赎房屋。1979年、1986年,王某先后两次找到卜某要求回赎房屋,卜某先是以自己住房困难为由,不同意王某回赎,后又同意待自己分房后让王某回赎,王某亦未坚持立即回赎。2003年王某死亡。2005年王某之子持典契找卜某协商回赎之事未果,遂提起诉讼。卜某抗辩称典期届满逾期10年,已成绝卖。王某之子以诉讼时效中断为由主张回赎能否得到支持?

答:回赎权为形成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其中的“十年”、“三十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因此,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对于有典期的出典房屋,依据国家的司法政策,计算回赎期限时已经从中扣除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文化大革命”两个特殊的历史时段,仍符合经过十年未回赎情形的,以其他理由对回赎期限作中止、中断处理,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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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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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