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外国人死亡赔偿金高于国人有何不妥?

2010-02-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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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中国青年报》登了一篇文章《外国人在华车祸身亡引赔偿争议 国人洋人不同价?》,讲了发生在湖南的一个案子,新加坡人陈锐遭遇车祸死亡,其父母起诉索赔400万。最后衡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陈锐父母799855元,由此引发“国人与洋人同命不同价”的争议。表面上看反对者言之凿凿,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院人损解释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说什么“如果因为外国的经济较我国发达或外国人在其本国的生活水准比我国高,就给外国人高于我国国民的待遇,那就是对我国公民的不公平,那才是真正的有失公平。”似乎外国人获得了比中国公民更高的赔偿是丧权辱国了。

对于此案,笔者谈几点想法。

第一、正如笔者先前针对国内对“同命同价”的诉求是个伪命题一样,要求外国人“同命同价”同样是个伪命题。众所周知,我国侵权赔偿上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多少损失就应赔偿多少,那么作为外国人在国内遭受人身损害后,主张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请,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形下理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支持,这才是真正的“国民待遇”。

第二、所谓“死亡赔偿金应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一说,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断章取义。诚然人损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在接下来的一条,第30条即明确:“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住所地的收入水平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水平的显然可按外国人住所地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本案原告主张按新加坡的标准来赔并无不妥。

第三、法院最后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而是比照最高院涉外海上人损解释确定为限额赔偿。这一做法虽然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却有违现行法律,是适用法律错误。当然,从立法角度来看笔者也是认同对外国人的赔偿采取限额赔偿原则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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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