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3辑

2018-12-0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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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我结婚时与丈夫约定,不收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以后要生育自己的子女。因孩子的生母在国外工作,故孩子上寄宿学校,每个周末回家。但婚后不到半年,丈夫10岁的儿子玩弹弓将同学的眼睛打伤,伤者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巨额赔偿并将我夫妻二人列为被告。我是否也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答: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你与丈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只要你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法院不会判决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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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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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