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外嫁女身份判定

2017-09-1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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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观点,外嫁女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应不在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驳回其分配请求;出嫁后,仍在本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享有同等分配权。

个人认为,《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判断自然人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大要素。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期内,除法定特殊情形发包方也不得调整承包地。同时该法第30条特别强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外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时,不论其户籍是否发生变化、实际生活来源来自何处,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不发生变化。基于对原家庭承包土地的份额其仍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最高法院观点中以农村传统习惯为由主张第一点是忽略了习惯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方得适用,且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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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