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

2018-12-0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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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也就是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具体到问题所涉及的情形,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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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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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