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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前置审批

2017-05-2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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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前置审批

上一篇讲公司名称,篇幅有些长了,豆腐干变成了年糕,不符合我的文风。没办法,要说的东西太多,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就不知不觉上去了,减又不好减,就只能由着它了。今天的主题会比较简略,因为这些年政府不断放权,使得这一块的内容越来越缩减,但少了不代表不重要,笔者认为反倒是很重要。这就是公司登记中的前置审批问题。

《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或者经营范围有其特殊性,要么涉及金融秩序,要么涉及专营专卖、要么涉及特别管制……,总之能从事相关类别的公司是极少数,相应地这类公司也就变得比较金贵。

目前经过多次精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压缩到了32项,其中涉及公司设立的有: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4.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5.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7.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8.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9.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10.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1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12.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14.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15.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7.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9.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0.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1.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2.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23.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24.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25.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26.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27.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8.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需要前置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则需要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完成了到目前为止的各项工作,接下来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了。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