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公司住所有关问题

2017-05-27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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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司住所有关问题

有公司的住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是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是公司登记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之一,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时需要提供“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对此,各地工商部门有自己的要求。比如,笔者所在的浙江省,根据住所性质的不同,证明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为:

一、产权证明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则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 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 属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园区内房屋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 属各类市场内房屋的,提交市场管理机构的证明及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 属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规范里还提到军产房和武警部队房产,由于2016年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实际上已无适用的空间。

二、使用证明

公司住所如果是租借的,除提交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使用证明。使用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种:

 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 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主要有:

 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 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 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二、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三、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

四、涉及到“住改商”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证明材料里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各地对住所还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比如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及车库等政府规定不得作为经营用房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早年,对于住所登记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一址一照”,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下发后,各地逐步放宽了限制。象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当年就开始推行“一址多照”, 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即可予以登记。“一址多照” 适用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要求住所“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申请时需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对于,如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文案策划等从事的业务范围应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可以以商务秘书企业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016年随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出台,浙江省出现“工位号注册”的住所新模式,主要适用于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并对工位号实施统一管理的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

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台《关于印发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若干举措的通知》,对我省各地试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进一步降低了住所登记的门槛。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

经当地政府同意的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风险可控区域。

二、试点的条件:

 整体建筑设施完善、产权明晰、材料齐全,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有政府认可或授权的,专门负责管理该区域的管理机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先与管理机构订立相应的合作协议;

 有整体建筑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

三、提交的材料:

在试点区域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等住所证明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辖区内。现实中,往往有很多公司的登记住所和实际住所不一致,这时就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涉及跨管辖区域的,则要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否则有面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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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