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其合同效力及责任的认定

2018-12-1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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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其合同效力及责任的认定

法理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另一方进行合作开发,其合同效力及责任如何认定问题。

一方当事人以划拔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兵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条之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一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又认定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违约责任是错误的,故二审判决予以改判。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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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