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入职”相关问题案例检索报告(基于裁判文书网)

2018-03-0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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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相关问题案例检索报告

(裁判文书网  2018.3.5)

报告人:章樑

1.以“理由:冒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检索条件获得:

1

珲春市新天地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与姜秋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47号


2

太仓元勋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冯水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4)太民初字第00942号

(劳动者)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确是事实。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30号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且领取劳动报酬,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

陈体旭、徐兴友与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6)渝0106民初431号

(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之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并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冒名行为不影响(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劳动合同无效,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混淆了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之概念,因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者的身份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就该事项对用人单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冒名求职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4

阳帮福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6)陕0203民初368


(2017)陕02民终449


5

宝鸡市万宝隆陶瓷有限公司与陈玉娥、丁贵生、丁红、丁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陕03民终1318


2.以“理由:冒用”“五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检索条件获得:

1

毛仕珍与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3)浙台民终字第504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工作、领取工资确属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2

赵燧修与上海卡兰家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6220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的姓名进入(用人单位)处工作,并以(他人)的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实际由(劳动者)在履行,因此事实上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40号

(劳动者)虽以案外人名义入职(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该份合同实际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故双方之间已然形成劳动关系。

3

朱俊杰与昆山厚声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622号

(劳动者)因年龄未满16周岁,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而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朱俊杰与厚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

太仓元勋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冯水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4)太民初字第00942号

(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30号


5

徐州市瑞邦松木家具有限公司与金嗣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4)徐民终字第3029号

(劳动者)未用其真实姓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确未尽到诚实守信义务,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劳动者)在其处工作的事实以及劳动者主张其相关权利。

6

无锡市兆亨线缆有限公司与潘文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4)宜民初字第1327号

(劳动者)以他人的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2014)锡民终字第1845号

(劳动者)虽然是以(他人)的名义入职(用人单位)的,但其应聘是本人与(用人单位)接触的,双方之间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工作期间也是本人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并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

7

枣庄甘霖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元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4)枣民五终字第48号

(劳动者)以(他人)的名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存在欺诈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两者)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2015)鲁民提字第291号

(劳动者)以(他人)的名义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有实际用工,即存在劳动关系。

8

邓在锋与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109


9

任丘市久久久物流服务站与何明珍、王江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5)任民初字第1085号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劳动技能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因存在欺诈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劳动合同无效不能必然导致不存在劳动关系。

10

李洪涛诉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武山铜矿项目部确认劳动关系

(2015)瑞民初字第749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的身份应聘到原告井下从事铲矿工作,双方在此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11

李油清与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084号

(劳动者)以(他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书,属于故意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就业的情形

虽然(劳动者)实际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但是由于(冒用行为),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书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的无效,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始至终是无效的。

12

上海山泰柯电子有限公司与王艳劳动合同纠纷

(2016)沪0115民初23275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之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构成欺诈,并且(劳动者)当时未满十六周岁,故所签劳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但自(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之日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13

上海冰航实业有限公司诉陈通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16)沪01民终2733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的名字与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由此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14

阳帮福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16)陕0203民初368号

(2017)陕02民终449号


15

原告稷山县金星煤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6)陕0525民初534号

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用人单位)上班,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即使(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上班,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6

太仓市泽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国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6)苏05民终6872号

虽(劳动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应聘并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但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17

陈体旭、徐兴友与重庆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6)渝0106民初431号


18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与刘冬梅、张永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6)豫0192民初2063号

(劳动者)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并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足以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身份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并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冒用行为不影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事实

(2017)豫01民终6998号


19

宝安区松岗誉威精机五金电器厂与陆锡文、黎结珍、杨小琼、陆文青、陆文娇、陆嘉欣等劳动争议

(2016)粤03民终5598号

由于(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明显属于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是无效的劳动关系,依法不应予以保护。

20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诉陈强确认劳动纠纷关系案

(2017)藏0422民初7


(2017)藏04民终37


21

武汉东方联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鄂0112民初590号


(2017)鄂01民终4525号

(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的名义进入东方联君公司工作,但(其)进入东方联君公司时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条件,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

22

齐留财、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20号

(劳动者)通过买工、卖工的方式冒用他人名义,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劳动者)所持有的上岗证、工资卡、劳动保险手册等载明的姓名均系卖工人姓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3

朱广栋、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21号

24

朱信刚、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22号

25

刘尚存、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23号

26

班开礼、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24号

27

李运玲、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32号

28

王进步、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34号

29

朱明、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35号

30

刘尚猛、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36号

31

付清宽、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37号

32

付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38号

33

宋方成、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39号

34

张廷峰、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40号

35

杨成连、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41号

36

王猛猛、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42号

37

宋正怀、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43号

38

宋正印、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44号

39

王涛、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1945号

40

吕磊、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鲁08民终2053号

41

包春秋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17)吉0721民初2403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前郭县环卫处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

3.以“理由:冒名”“五级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检索条件获得:

1

涟源市飞跃煤业有限公司与肖桂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4)涟民三初字第3


(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462


2

邹某与贺州市闽贺五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贺民一终字第19


3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与胡小五、胡国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豫0192民初1609号

(劳动者)虽冒用(他人)之名进入(用人单位)处工作,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但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冒名(他人)工作,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事实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未能向(劳动者)遗属支付工伤费用时,工伤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4

冷水江市五字湾煤矿与谢玖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湘1381民初169


(2017)湘13民终356


4.以“理由:冒用”“四级案由:社会保险纠纷”为检索条件获得:

1

北京惠通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严承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2)成刑执字第2440号

(2014)成刑执字第501号

(2016)川民申3098号

(2017)川民再258号


2

王连香、王琪等与盐城市秦南东方高空修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2)绍民初字第3118


3

王桂秀、陈良静等与盐城市秦南东方高空修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2)绍民初字第3120


4

黄有凤、陈美琳等与盐城市秦南东方高空修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2)绍民初字第3119

(2013)浙绍民终字第1051


5

殷思凡与宁波市海曙联丰好味当快餐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4)甬海民初字第1211


(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90


6

上诉人龙小春与被上诉人湖南丰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采购物广场桃源店社会保险纠纷

(2015)常民一终字第41号

(劳动者)不能享受该工伤保险待遇系其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用人单位)已按(劳动者)冒用的名字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劳动者)应知冒用他人姓名的后果,其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该笔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有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目的,

7

郴州欣锠鞋业有限公司与孙小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郴民一终字第535号


8

邹某与贺州市闽贺五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贺民一终字第19号


9

贺春香与娄底市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292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用人单位)亦是以(他人)的名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用人单位适当承担

10

建瓯市阳光竹地板有限公司与叶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南民终字第183


11

陈某与南通市鑫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沈扣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射民再初字第00005


12

安民与徐州万嘉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徐民终字第922


13

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与邓文孝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2015)长民五终字第224


14

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冯远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川14民终384


15

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饶保庆、饶翠霞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7)沪02民终7278号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在本案中即使(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银行卡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并不能否认(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也不能否认(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6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与胡小五、胡国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豫0192民初1609号


17

德升纸业(惠州)有限公司、郑林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粤13民终3261


18

宁波市保安总公司高新区保安服务分公司与郭玉英、张玉英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浙0204民初1215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已以(他人)名义为(劳动者)缴纳了兼职工伤保险。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系因(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所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魏兴泰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6)浙02民终2912号

即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以(他人)的名义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之事并不知情,亦不能就此认定(用人单位)缴费行为存在过错

以他人的名义为自己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并无利益。

(用人单位)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在客观上也已经完成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19

丽水市泰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涂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浙1102民初7231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其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用人单位已以(劳动者)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基金支付项目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对此应另行主张权利。

20

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肖正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7)赣0727民初105


21

国药控股健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2017)沪02民终7743


22

杨兴华、李程辉与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

中二法黄民五初字第2号

冒名者的风险:用人单位否认

5.以“理由:冒名”“三级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为检索条件获得:

1

杨金兰与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2014)坛行初字第00012


2

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2014)雅行终字第27


3

宁波市镇海海雯塑料制品厂与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甬镇行初字第10号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在厂里冲压车间工作的冒名人与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系同一人,且(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也证实(劳动者)是单位职工,故应认定(劳动者)是原告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4

兰振仓与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原市人民医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2015)原行初字第14


5

李松霖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

(2017)青0104行初17


6

广州丰国医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粤71行终221


6.以“理由:冒用”“三级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为检索条件获得:

1

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

(2007)越行初字第29


2

山东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

(2014)临行终字第34


3

博顿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4行政确认

(2014)门行初字第0033号

(劳动者)以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是,原告实际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4

深圳市鑫盛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

(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330


5

杨金兰与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2014)坛行初字第00012号


6

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

(2014)宿城行初字第0064号

(劳动者)虽冒用(他人),但实际已经到(用人单位)处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29号


7

许娴与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2014)扬邗行初字第25

(2014)扬行终字第00042


8

上海闽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林秀军纠纷

(2015)奉行初字第65


9

宜丰金佛陶瓷有限公司与宜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5)宜行初字第1号

(劳动者)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到(用人单位)务工,(用人单位)未经审查,亦以(劳动者)冒用的名字为其参保并缴交工伤保险费,责任不在(社保机构)。(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在(社保机构)处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本人名字及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机构)为(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

10

唐美女与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法定职责

(2015)儋行初字第15


11

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

(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20号


12

上诉人河南省道诚机械设备清洗有限公司诉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2016)甘行终453


13

程兰娇与被告磴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磴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

(2016)内0822行初18号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并且冒用他人名义缴费,但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参保事实,原告和(社保机构)之间没有形成社会保险关系,

14

原告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晓飞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纠纷

(2016)陕0502行初57


15

赵玉琴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

(2016)苏0281行初30


16

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鄂0103行初68


17

原告李玉芳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59号


18

原告胡伏青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0


19

原告郑继香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1号


20

原告陈运宝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2号


21

原告肖树玲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3号


22

原告XX凤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4号


23

原告朱树珍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5号


24

原告邹新桂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6号


25

原告姚胡贵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7号


26

原告杨文良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8号


27

原告黄军枝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69号


28

原告谢元林诉被告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2017)鄂0804行初70号


29

徐兰建与合浦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桂05行终9

(2017)桂行申365


30

上海奇兴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案

(2017)沪01行终947


31

于怀坡、许仰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鲁08行终315号

由于(劳动者)冒用(他人)的名义在阳城煤矿工作,导致阳城煤矿以(他人)名义在(社保机构)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错误,虽然(社保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并无过错,但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享有

32

徐笔英与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2017)渝0103行初51


33

佛山市南海区君诺电子厂、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粤06行终610


34

广州贝加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粤7101行初991号

虽然冒用他人身份入职,但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故(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入职不影响工伤认定

35

涂佳欣与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浙1102行初33号

(社保机构)拒付工伤保险待遇,系(劳动者)在明知不符合用工年龄的情况下,隐瞒真实年龄,冒用他人身份参保引发,(劳动者)自身具有明显过错。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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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