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普法版)

2018-08-2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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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章樑律师攥写的《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有: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1]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

1.分取红利的前提条件

有税后利润。

2.分取红利的法定程序
(1)弥补损失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4]

(2)提取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不足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5]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中提取任意公积金。[6]

(3)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7]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8],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9]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10]

法院应否主动审查利润分配决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包括径行判决公司分配一定数额的利润,或判决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12]如果公司在期限内拒绝或者无法作出合理的决议,法院可径行判决分配的数额,或者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判决确定的分配比例执行。[13]关于分配的期限、范围、比例或金额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协议等文件存在事前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①分配期限可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②分配的范围既包括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也包括法院认为过高的任意公积金中的一部分;③分配比例主要适用于要求公司限期作出股东会分配决议的判决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确定一个比较合适的比例作为最低限制,股东会的决议只能高于不能低于该比例;法院在综合判断后认为直接作出具体分配判决更为合适的,可以对分配的金额作出裁判。[14]

3.限制分红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利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15]

(1)商业银行
(2)银行业金融机构
(3)保险公司
(4)证券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

(6)期货公司

(7)货币经纪公司
(8)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

(1)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股东享有的是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其性质属于债权,故我们认为该请求权可以单独转让。

(2)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股东享有的是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该权利依附于股权。同时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此情形下股东尚无法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也就不存在将该请求权单独转让的可能。

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原告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原告为公司股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26]

①股权转让时保留转让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原股东,是否适格原告?

②存在监管机构限制分配红利的情形,股东是否仍可诉请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③原告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诉讼中转让全部股份,对已经进行的利润分配之诉如何处理?

(2)被告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27]

①其他股东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成为共同被告?

②股东起诉公司,同时起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否将分别起诉的各个案件合并审理?

(3)第三人

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抗辩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29]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可以是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等事由。[30]

公司以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不能或者不宜分配利润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6.几个问题
(1)公司就“利润分配条件、比例”作出不符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2)股东间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与章程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32]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3]

(三)优先增资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4]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新股优先认购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5]

二、参与重大决策[36]

(一)知情权

1.一般查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37]。[38]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39]

2.特殊查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46]

(1)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2)查阅是否可以摘抄、复制?

3.质询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50]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1]

4.其他知情权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52]

(2)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53]

公司章程可对知情权的范围作扩大规定。

5.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1)公司提供

(2)股东请求

(3)股东知情权纠纷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67]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68]

①原告

原告在起诉时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对其取得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情况亦享有知情权。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69]

②被告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被告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不能作为被告。

③抗辩

公司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0]

④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请求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71]

⑤判决的执行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72]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7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74]

⑥公司注销后,是否仍可主张知情权?

(4)委托行使
6.保密义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80]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81]

(二)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8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83]

(三)决议撤销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84]具体内容见第二章第五节三、公司决议纠纷“(二)可撤销决议”部分。

(四)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提议请求权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8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86]

(五)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87]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88]

(六)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89]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权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90]

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具体内容可参见第二章第一节。

三、选择管理者[91]

选举董事。[92]

四、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份)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

1.请求收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93]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5年连续不分红,但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可否请求收购?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94]的;

公司以其主要财产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公司分立?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提前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经营期限的是否适用此情形?

异议股东反对的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的,收购请求权基础消灭,请求权消灭。

2.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0]超过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1]

(1)提起诉讼有无前置程序?
(2)诉讼中“合理的价格”如何确定
(3)异议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的90日期间内提起了诉讼,因无法提供决议原件而撤诉,事后取得原件再行起诉的,超过90日期间的是否受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106]

(三)几个问题

1.瑕疵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收购?

2.异议股东能否主张公司部分收购自己的股权(份)?

3.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是否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
4.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后如何处置?

五、股东的起诉权

(一)股东代位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0]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1]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2]

六、公司解散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13]

(一)解散事由

实务中的解散情形主要为:[114]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15]

(二)公司解散之诉

1.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16]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117]

2.诉讼当事人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118]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119]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20]

3.诉讼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121]

4.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122]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123]

5.判决约束力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124]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25]

七、股东权利的限制

(一)上市公司

(二)商业银行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证券公司

(五)信托公司

(六)基金管理公司

(七)期货公司

(八)货币经纪公司

(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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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