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法立二〔2012〕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04-0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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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法立二〔20121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院文件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

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我省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发生了重大转变,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发挥好民事再审审查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和审查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效果和效率,省高院立案二庭经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立案审查中如何把握申请再审的期间?

民事再审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曾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申请,但因申请再审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条件未予受理,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而符合受理条件的,视为在期间内提出。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经初步审查,如其再审申请明显有一定道理的,可作为民事申诉案件处理。

二、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立案审查中应当注意什么?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受托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服务所函;受托人系公民代理的,须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再审立案人员应当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代理人身份材料缺失的,须要求补齐,在补齐之前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按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或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如何处理?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确有新的证据材料且据此可能对案件实体处理产生根本影响的除外。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以其它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确有新的再审事由且具有未在上次申请时一并提出的合理理由的除外。

五、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或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它当事人又提出再审申请的,如何处理?

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被申请人或其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审查。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它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由立案受理机构将申请再审材料直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再审审理机构应对其再审申请在再审审理中予以一并审查处理。

六、如何适当把握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前和审查结案后的判后答疑工作?

上级法院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中发现由原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的,可告知申请再审人先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原审法院应当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进行答疑,并将《判后答疑接访表》、接访笔录的电子版报上级法院立案庭备案。

当事人对案件审查结果提出异议,明确要求判后答疑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安排答疑。对同一当事人,答疑工作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七、申请再审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漏列其它原审当事人的,如何处理?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漏列其它原审当事人的,立案时应将这部分当事人作为原审当事人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在审查过程中,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它受理材料送达再审申请书中漏列的其它原审当事人。在结案裁定中,应将这部分当事人以原审当事人列明。

八、未经上诉而裁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当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或者当事人对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上述案件,决定再审裁定书中应通知申请再审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纳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九、如何把握再审审查的范围?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应当针对当事人的原审诉请及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平等保护和依法裁定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然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申诉权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根据案件实际进行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

十、对于原审案卷的调送工作,有何具体要求?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应当制发调卷函。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调齐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调卷,提高调卷效率。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所调卷宗退还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调卷期间可不计入审查期限。

十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的“每案必谈”工作机制,其具体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建立“每案必谈”工作机制,通过听证、询问等方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做好案件释明和调解工作,尽可能争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尽可能采取询问当事人或组织当事人听证的方式。电话询问当事人的,应制作电话询问备忘录并入卷。对于拟驳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案件,应充分听取申请再审人的意见,做好其服判息诉工作。对于拟裁定再审处理的案件,应调卷审查,并组织各方询问(听证)或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办案人员应不断提高效果意识,在审查办案中主动多做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对于明显无理的案件,应在充分听取申请再审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好息诉和解工作;对于原审存有瑕疵但不符合再审标准的案件,应认真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对于符合再审标准的案件,如有调解可能的,尽可能调解解决,或为再审阶段调解工作打好基础。对于有希望促成和解解决的案件,承办人一时调解不成的,可要求审判长或庭领导出面共同做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应定期对办案质效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法官绩效考核的内容。

十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的,应否予以准许?

对于当事人的暂缓执行申请,一般不予准许。如发现原生效裁判存在明显错误,不暂缓执行将造成执行回转困难的,经合议讨论并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可向执行部门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

十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否予以准许?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根据审查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十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哪些结案形式?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将和解协议内容表述在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中;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的规定操作。

十五、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审查裁定中如何列明当事人状况?

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应在裁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列明,加注与原审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并在“本院审查查明”部分予以说明。现已死亡或终止的原审当事人,亦应在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之前列明,其后加注“现已死亡”或“现已注销”。

十六、对于裁定再审的案件,具体程序上应注意什么?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经审查拟裁定提审的案件,由合议庭拟定意见,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案件经审查裁定再审的,一般由该院自行再审。

十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有关送达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以法院专递邮寄受理通知材料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如当事人未寄回送达回证的,可以“回执联”入卷;如无“回执联”的,以退件说明材料或“寄件人存联”作为送达凭据。

再审裁定书可委托下级法院送达或邮寄送达。法院专递邮寄后当事人未寄回送达回证且无可视为送达的“回执联”,或委托当地法院无法成功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应于确定之日起3日内移送再审立案,并转达应公告送达事项,由再审合议庭一并公告送达。

十八、电子文本报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为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统筹,不断提高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效率,畅通与原审审判人员的沟通联络渠道,在全省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系统建立和完善电子文本报送制度。省高级法院联络员定期将已立案的申请再审案件清单发送到各中院联络员邮箱,由其收集原审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合议笔录、其它重要材料的电子文本及原审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后,通过内网邮件系统反馈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应确定固定的工作联络员,理顺各方面工作关系。

十九、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通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为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不断强化审查工作成效,建立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高级法院每月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收结案总体情况和明细情况向各中级法院作情况通报;每季度以申诉率裁定再审率申诉改判发回率三个指标为中心,从申请再审收案、申请再审结案、再审审理三个阶段,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处理情况向全省法院作全面分析通报,供有关领导和各级法院参阅,便于各地掌握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案件管理。

二十、如何做好再审案件审判结果的跟踪和反馈?

民事再审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再审审理机构的沟通,通过再审结果反馈制度,做好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跟踪和反馈。认真总结审查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审查办案管理机制,逐步提升工作质效。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再审结果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

二十一、如何做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调研指导信息平台的建设?

为不断加强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调研、总结和指导,省高级法院创办有《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动态》,浙江法院内网立案二庭部门动态栏设有多个栏目,作为我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系统传达有关文件精神、交流工作经验、通报办案情况和报道工作动态的重要平台。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重视工作调研和指导,不断发掘工作特色,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参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调研指导信息平台的建设。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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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