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执〔2012〕1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职能调整方案(试行)

2012-06-15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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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职能调整方案(试行)

浙高法执〔2012〕16号

为了适应审级调整和执行局工作职能的转变,理顺工作职能分配关系,切实提高省高院执行局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我院决定调整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执行综合处四个执行机构的工作职能,试行方案如下:

一、执行局职能划分为办案统管、综合协调两部分。

办案统管职能的内容是:1.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审查、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请示、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涉执信访,以及决定暂缓执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等各类执行案件;2.管理和指导所负责片区统一管理范畴内的各项工作,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建设、专项活动、执行队伍建设等;3.开展调査研究,总结工作经验,起草指导性文件。4.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职能的内容是:1.办理执行局的公文,起草相关文稿、材料;2.协调执行局内部事宜;3.本局各类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及本局工作保障相关事务;4.综治执行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5.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6.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调研、宣传、指导;7.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全省执行调研人才库管理;8.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综合协调职能统一由执行综合处行使。

二、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监督处分片区行使办案统管职能。其中,执行实施处负责杭州、嘉兴、湖州、绍兴片区;执行监督处负责宁波、台州、舟山、海事片区;执行庭负责温州、金华、衢州、丽水片区(以上对应片区今后每2年调整一次)。执行协调等地域交叉的案件,由协调提请法院对应的执行机构办理;本级执行实施案件实行滚动分案,执行异议案件实行交叉办理。

三、在分片行使办案统管职能的基础上,执行庭侧重联系和研究委托执行、执行协调和执行培训工作,执行实施处侧重联系和研究行政非诉、财产刑案件和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工作,执行监督处侧重联系和研究执行信访和监督复议工作。上述三个机构根据自身工作侧重点,负责与最高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对口联系。

四、该方案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2012年6月15日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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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