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天下
首页
|
/
章樑作品
法律感悟
法律漫谈
特色资料
民法典专题
公司法专题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
法律
国家
浙江
杭州
|
/
案例
指导性案例
典型案例
参阅案例
出版案例
|
/
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
/
实务问答
|
/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1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1辑
2018-12-06 15:25
二维码
218
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达成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件起诉至法院并立案受理后,在首次开庭前达成仲裁协议,并不违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仲裁的角度出发,可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并驳回原告起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电话
微信
微信
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