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参考性案例:邱国荣、万锦龙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2-04-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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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8月17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裁判要点

行为人非法收购、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动物,涉案驯养繁殖动物属人工种源,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数量规模较大,非法收购、出售行为没有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实质危害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第34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0条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第9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锦龙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经营了一家“南昌市      宠物花鸟鱼虫咨询中心”,从河南省商丘市易森花鸟市场的窦某、李某处收购鹦鹉等鸟类用于销售。邱国荣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贵溪市红石广场经营了一家“     水族馆”,从万锦龙处收购鹦鹉等鸟类用于销售。2018年4月,万锦龙将其收购的4只哥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出售给邱国荣。经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4只哥(学名:Gracula religiosa)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学名:Agapornis   fischeri)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保护物种。

2018年5月2日下午,邱国荣被抓获后,供述4只鹦哥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是从万锦龙处所购。2018年6月4日,万锦龙主动到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供述其销售给邱国荣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是从窦某、李某处所购,4只哥是从上门兜售的人手中所购。经查,万锦龙收购人工驯养的费希氏情侣鹦鹉来源的上家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5月4日,贵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涉案鸟类物种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无恙。贵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与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4只哥及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运至贵溪市嘉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其代为养殖

裁判结果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赣068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万锦龙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涉案鸟类,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宣判后,邱国荣提出上诉。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赣06刑终50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上诉人邱国荣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赣刑核30002109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1)赣刑终92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上诉人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万锦龙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涉案的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动物,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应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来源为河南商丘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的商户销售,属人工种源,非野外获取的种源,系合法销售;刑法对野外种源和人工种源的保护上应加以区分。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在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被人工合法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多年,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在河南商丘等地驯养繁殖已成规模,数量大量增加,形成较大产业链。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均为活体,邱国荣、万锦龙的行为未对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资源造成实际损害。综上,邱国荣、万锦龙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

邱国荣、万锦龙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邱国荣、万锦龙收购、出售的4只濒危哥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邱国荣未实际卖出濒危的4只涉案哥,属犯罪未遂。邱国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万锦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邱国荣、万锦龙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且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魏鹏、李胜旺、赵阳)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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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