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对预查封执行效力的影响

2023-08-27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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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合同解除对预查封执行效力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案外人A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执行人甲于2014年向其购买案涉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相关合同约定,如甲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甲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赔偿相应损失。2015年1月,甲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书。2015年7月,甲开始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17年1月以书面形式通知A公司依照前述合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提起诉讼,A公司于2018年2月根据该案生效判决向银行偿还了剩余贷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2017年3月,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B公司对甲享有债权,B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对前述预告登记在甲名下的案涉房产进行了预查封。A公司于2017年3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预查封。
法律问题
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经过预告登记,并被人民法院预查封后,房屋出卖人以仲裁裁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预查封并停止执行,应否予以支持。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合同解除不能改变查封的法律效力。执行法院查封房产后即具有固定权利现状、排除之后物权变动的效力。案外人以另案仲裁裁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停止执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另案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不应作为审理对象。
乙说:肯定说
人民法院对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预查封,其功能是限制被执行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的处分权。但预查封效力并不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预告登记丧失了继续存在的基础,以预告登记为基础所进行的预查封因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案外人A请求解除预查封应予以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房屋预告登记保全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未来请求实现不动产物权的权利,是对预告登记期间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分房屋效力的排斥。预查封的效力实为冻结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登记,以限制预告登记人未来对标的物的处分。通过预查封固定的是预告登记本身以及本登记完成之后对房屋的查封,不包括通过执行程序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预查封的执行效果取决于预告登记能否符合本登记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预告登记的效力消灭。房屋出卖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预查封,排除执行。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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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