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行《婚姻法》第38条第l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祖父母探望孙子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现行《婚姻法》调整范围一样。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公权介入太多未必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非将来《婚姻法》修订后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