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

2018-12-0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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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问:王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其母亲因遗产问题与其祖父母产生纠纷,其母亲遂拒绝祖父母前来看望孙子,王某的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每月两次探望孙子。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天经地义,按照中国的传统,祖孙之间关系非常亲密,保障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此不能做扩大解释。请问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现行《婚姻法》第38条第l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祖父母探望孙子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现行《婚姻法》调整范围一样。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公权介入太多未必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非将来《婚姻法》修订后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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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