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转让。但政府收回划拨土地并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后,土地使用权性质就发生了改变,由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因而,若《合同》是在划拨土地改变性质之前双方协议签订,因转让方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合同》中若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内容,相关内容应为无效;《合同》中若没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内容,合同性质不宜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中约定受让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对其效力可以认定。若受让方最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若受让方最终没有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关于费用、价款支付等的约定,可按照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