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

2018-12-03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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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问:在双方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下,一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关条款是否还可继续适用?

答:对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与合法登记婚姻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不像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因为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前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只要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抵触,仍然可以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继续适用。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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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