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

2018-12-0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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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如何认定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人还能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主张工程款的优先权?在工程因多次停工而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关施工人行使优先权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答:工程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发包人以施工人行使优先权有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但施工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为由,主张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观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立。因为,按照这种观点,如果由于工程多次停工,超过原约定竣工时间六个月才竣工或者至上方发生争议时尚未竣工,则施工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相悖。故对于此种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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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