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

2018-12-03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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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人事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一名高校教师,多次参与评定副教授的职称都未获得通过。现在该教师认为,和其具有同等条件的同事都已经获得通过好几年了,其现在以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此类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吗?

答:近年来,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逐步增多,对于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经历了不同的认识阶段。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根据该规定,法院不宜受理此类纠纷。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处理,即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法院仍不应受理。因此,对于您所提问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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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