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

2018-12-0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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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问:我和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我和张某自1997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我为张某生了两个儿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的两个儿子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请问,我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你和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至于你和张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而不能由此反推出你和张某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基于你同张某自1997年之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故你对张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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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