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

2018-12-03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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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问: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后乙公司一直未进行开发投入,还就其中部分土地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土地用于建仓库存放货物。现两公司因租金给付问题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因乙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开发投入,故对《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存在不同看法。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答:乙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用途进行开发和资金等的投入,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其在就土地进行转让时将会受到限制,某些情形下政府甚至可以作出无偿收回土地等处理决定。我们认为,针对上述种种现象,法律更多是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作出规范,相关规定并不应理解为系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的效力型规范。特别是像本案所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用于出租的,对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法律并无明确条文直接规定。如果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至于对于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则应另当别论。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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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