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

2018-12-03 22:50
二维码
133

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同。是否以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不赔偿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3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废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上一页
...
3 4 5 下一页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