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6辑

2018-12-03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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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效力,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公司被撤销登记之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问:原告某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银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环公司)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银环公司因虚假出资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人民法院就银环公司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撤销设立登记是指银环公司一开始就不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其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为均应是无效的。据此应认定市国土资源局与银环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银环公司现被撤销登记,但在撤销登记前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产生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因此,不应认定市国土资源局和银环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答:本案所涉问题实际上是,公司依法撤销登记后,其此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有溯及力。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依法撤销登记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效力,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公司被撤销登记之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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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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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