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

2018-12-04 22:00
二维码
68

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问:甲是某事业单位员工,有事业单位编制,但未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甲被开除,甲由此和其原单位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答: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又分为有聘用合同的和无聘用合同的两种;二是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对于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和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由此产生的争议自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前置)对于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产生的争议,则要区分争议的具体类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并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所有争议都属于该规定所指的“人事争议”,仅包括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中,“辞职”、“辞退”与“履行聘用合同”为并列关系,及辞职、辞退并不以存在聘用合同为前提条件。所以,虽然甲没有和该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有事业单位编制,开除又可归为辞退情形,故其与该事业单位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人事争议”。在程序上,依据劳动法关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的相关内容以及法释[2003]13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应先申请仲裁,对人事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人事争议也作为一独立的案由,列于第十八条。所以,对于甲和该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甲应先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一页
...
3 4 5 下一页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