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

2018-12-0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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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能否出质

问:《物权法》的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于以“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出质的规定,正式的《物权法》中则没有了相关规定,仅在第223条第(6)项对应收账款做出规定,原因何在?另外,“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与“应收账款”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设定质权,但是,第74条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弹性条款。因此,后来国务院的文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部分应收账款(如公路、桥梁等的收费权)的质押都做出了准许性的规定。《物权法》征求意见过程中,也确实曾对“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允许质押作出过明确规定。不过,鉴于我国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对于可以质押的收费权种类尚需进行清理的实际现状,《物权法》最终没有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而只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应收账款属于债权性质,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实质上是属于用一般债权出质,是权利质权的一种。应当指出的是,根据立法部门的解释和说明,虽然《物权法》中未明确对“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做出规定,但是,“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作为一般债权符合《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应收账款”的规定,应当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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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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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