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

2018-12-03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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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经过公证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问:张某欠我钱没有归还,我们约定其将一套房屋抵给我用来还债。我与张某就此签订了抵债协议书,并对该抵债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请问,在我们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我能够依据公证的抵债协议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吗?

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以,在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之前,你不能依据公证的抵债协议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这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完成物权变动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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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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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