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

2018-12-0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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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争议事实,当事人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问: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答: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该原则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司法实践中,对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把握,一般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三个方面予以判定。即前诉与后诉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三方面存在一致,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前诉与后诉虽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所涉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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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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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