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

2018-12-0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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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


问:林某与某事务所因解除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林某在诉讼中要求该事务所按照双方的《约定书》支付其提成工资10万元,并支付工资期间无故克扣的部分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该事务所提出林某提交的《约定书》系伪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林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对这种情况在程序上应当怎样处理?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属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待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再对劳动争议案件继续审理。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即其争议内容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对整个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则可能会使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或再次就业、领取失业救济等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加之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争议的多个焦点往往相对独立,一项争议事实不能确认可能并不影响其他争议事实的认定。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可以不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即作出认定的部分,先行作出裁决,而对需要以尚处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案件确定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的部分,待该刑事案件获得最终处理结果后,再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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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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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