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漫谈之一——合同的形式

2017-04-12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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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碰到当事人或者同行问的法律问题,我基本上偏好于逞口舌之利,话出于我口入于他耳,至于是非对错就这么一带而过。人极懒,很少动笔写点东西,一则是因为肚里没货,二则搜肠刮肚之后难免仍是人云亦云。不过既然公众号意外的获得了原创的功能,浪费了也很可惜。今天就先推一篇,打算是做成一个系列,主要面对非专业人士,间或有点专业可用的资料在内,限于个人能力,内种错误在所难免,还望看官不吝指正、批判。系列文章能不能坚持下去未知,有老友对我的评价是“半拉子工程制造者”,所以先打个预防针的,希望不会是又一个半拉子工程。


合同作为常见民事活动,无论你是否意识到,它就发生在我们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酱醋茶中。大到巨额投资、小到打酱油,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还可以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相当普遍,一般适用于即时清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比如,上街买菜,下馆子吃饭,出门打车,诸如此类。

而对于比较重要的合同、不能及时清结的合同一般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合同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常见的书面形式有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另外根据《数字签名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规定,扩大了作为书面形式之一的数据电文的外延。

“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属于“其他形式”。比如,往ATM机里存钱、咪表停车、自动售货机购物等等。

那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呢?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大概有下面这些: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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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