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新冠病毒疫情中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

2020-02-0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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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各地纷纷启动一级响应,出台了诸多的应急处置措施。比如封城、封村、断路、隔离、禁足、征用口罩……。那么这些措施的法律依据为何,应由何等级的政府实施,笔者对其做一梳理。

一、疫情发布

法律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公布主体规定了两类:(《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第3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第2款)

(一)国家卫健委

(二)省级卫健委(经卫健委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疫情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2006年3月3日,当时的卫生部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中已将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信息发布权概括授权给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该通知第一条)

本次新冠疫情发生之初,相关的疫情信息是武汉市卫健委在发布,1月21日后湖北省卫健委开始进行日发布,国家卫健委也于同日开始通报全国疫情。

二、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3)

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主体根据预案所涉范围的不同而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7条)

(一)国家卫健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 全国范围内;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二)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启动,并向国务院报告。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中,从湖北1月22日启动二级响应开始,均是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自决定各省的应急预案。

三、新传染病列管

法律对新发现突发传染病的宣布规定了两个主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0条)

(一)国务院

甲类传染病

(二)国家卫健委

乙类、丙类传染病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国家卫健委于1月20日发布公告,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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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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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